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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山成人高考民法预习题十七

发布日期:2023-02-10 11:54:11      作者:中山成考网      浏览量:

        【导语】很多同学已经开始备考2023年成人高考,本文是2023年中山成人高考民法预习题,大家可以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复习备考有帮助!


2023年中山成人高考民法预习题十七


  [.单选题]甲市A公司以信件方式向乙市B公司发出承诺通知。A公司于I1月5日将信件送达甲市邮局,到达乙市邮局的日期为11月7日,该信送达B公司收发室的日期为11月8日,B公司总经理阅读该信件的日期为11月10日。A公司承诺生效的时间为()。

  A.11月5日

  B.11月7日

  C.11月8日

  D.11月10日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承诺的生效。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通常意味着合同成立。我国《合同法》关于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通知到达主义,即原则上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这里的到达,是指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其二,行为作出主义,即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本题中A公司的信送达8公司收发室的日期为11月8日,此时即为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的日期,因此A公司的承诺生效。所以选项C是正确的,其他选项均不正确


  [.单选题]依据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

  A.按照通常的理解解释

  B.按照法官或仲裁员的理解解释

  C.按照商业惯例解释

  D.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因格式条款与一般的合同条款不同,所以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也具有特殊性。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依此规定,本题中只有选项D符合题意,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评注】对《合同法》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的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熟记。


  [.单选题]某化工厂厂长张某因违纪被免职。张某在任职期间代表企业所签订的合同()。

  A.应继续履行

  B.自动解除

  C.应中止

  D.经新厂长同意方可履行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合同的效力及履行问题。本题中张某曾是厂长,在其任职期间代表企业所签订的合同当然是有效的,其权利义务承受者是某化工厂,不能因为厂长被免职就免除其在任时签订的合同的履行责任。厂长虽然换了,但法人没有变,还是原法人,因此该合同应该继续履行。故选项A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单选题]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先后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拒绝 对方请求履行合同的权利为()。

  A.不安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永久抗辩权

  D.同时履行抗辩权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由此可直接得出结论:本题中选项D是正确的答案,进而排除选项A、B、C。


  [.单选题]甲、乙签订一买卖合同,但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在甲未交货时,乙可拒绝付款。乙享有的这种权利是()。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后履行抗辩权

  C.先履行抗辩权

  D.不安抗辩权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本题的事实属于该情形,可见选项A是正确的,由此排除其他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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