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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山成人高考民法预习题二十三

发布日期:2023-02-11 14:21:40      作者:中山成考网      浏览量:

        【导语】很多同学已经开始备考2023年成人高考,本文是2023年中山成人高考民法预习题,大家可以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复习备考有帮助!


2023年中山成人高考民法预习题二十三


  [.单选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抚养的义务。下列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是()。

  A.尚在校接受高中学历教育的子女

  B.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

  C.尚在校接受高中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D.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之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见,本题中选项A、B、C是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情形的,不符合题意,因此都是错误的,只有选项D不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之内,是符合题意的,因而选项D是正确的


  [.单选题]依据我国《收养法》第9条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A.15周岁

  B.20周岁

  C.30周岁

  D.40周岁以上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之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依据我国《收养法》第9条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可见,本题中选项D符合法律的规定,亦符合题意,故选项D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单选题]依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不符合送养子女条件的是()。

  A.生父母双方共同送养的

  B.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均无力抚养子女的

  C.生父母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父母不同意送养的

  D.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另一方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之送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对此,我国《收养法》规定,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条件是:其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均无力抚养子女;其二,须双方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其三,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即此种情形下的送养须先征求死亡一方的父母的意见。可见,选项A、B、D均符合《收养法》所规定的送养子女的条件,因此不符合题意;只有选项C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送养子女的条件,符合题意,所以选项C是正确答案


  [.单选题]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同生父母的关系()。

  A.自行恢复

  B.由法院做出判决

  C.由双方协商确定

  D.由收养登记部门决定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之人身关系上的效力。根据我国《收养法》第29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问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本题中选项C符合法律的规定,且符合题意,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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