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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成考民法学第六章复习指导(1)

发布日期:2020-12-26 16:16:22      作者:中山成考网      浏览量:

第六章:民事法律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民事权利的客体,又称为民事权利的标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具有以下特征:

1、有意性:指能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

2、客观性:指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

3、法定性:指由法律所规定。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其中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

2、其他财产。指物以外的财产。

3、行为。指人的工作和服务。

4、知识产品。

5、人身利益。指人格和身份所体现的非物质利益。

6、其他。指能够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利益需要的其他财富。

第二节:物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其法律特征有:

1、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2、须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3、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4、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二、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2、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3、主物与从物。

4、原物与孳息。

5、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6、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7、特定物与种类物。

8、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三、物在民法上的意义:

1、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普通的客体。

2、物可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3、物会影响案件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