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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招生简章

发布日期:2020-03-23 12:01:12      作者:中山成考网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有关精神及广东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2953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91号;邮政编码:51063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电信实业集团公司

  业务主管单位:广东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年限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教育厅电子注册。

  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 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我校移动通信技术专业与广东技术师范学院通信工程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应用型人才培养试点项目。学生在我校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后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获得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再通过转段选拔考核的学生进入广东技术师范学院通信工程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可获得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在广东录取批次为第三批专科及参加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在广东文科类、理科类招生实行平行志愿,外省录取批次根据各省文件要求而定。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进行分类录取。广东普通高中毕业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成绩须符合《关于印发<广东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粤教考〔2008〕28号)的要求。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由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并按规定批次投档,学校视生源情况可申请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普通高考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专业录取时,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高考总分相同时,按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广东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和志愿顺序,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进行择优录取。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以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在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序为:文科类为语文、数学、英语;理科类为数学、语文、英语。

  第二十二条 报考普通高考、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试,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外语语种要求及相关科目的要求: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通信技术、通信系统运行管理、电子信息工程技术、移动通信技术、移动通信技术(与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三二分段培养)、移动互联应用技术、软件技术、云计算技术与应用专业只录取理科类的考生,文理兼招专业是:计算机应用技术、 数字媒体应用技术、工商企业管理、金融管理、市场营销、移动商务。

  第二十三条 在广东,报考普通高考、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室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六条 通信技术、通信系统运行管理、电子信息工程技术、移动通信技术、移动通信技术(与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三二分段培养)、移动互联应用技术、软件技术、数字媒体应用技术专业对视力有要求,请单色识别不全者谨慎报考。通信技术、通信系统运行管理、电子信息工程技术、移动通信技术、移动通信技术(与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三二分段培养)、移动互联应用技术专业因用人单位要求及部分需从事户外工作 ,请残障考生慎重报考。工商企业管理、金融管理、市场营销、移动商务专业因用人单位有要求,请色盲、口吃、听力受限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退学处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教育厅、广东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理工专业每生每年6410元;财经、管理专业每生每年5250元。

  住宿费标准:空调宿舍,每生每年900元。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1.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1)负责组织开展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等级认定的相关工作;(2)为品学兼优学生申报国家奖学金;(3)为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4)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报国家助学金;(5)为家庭经济困难且提出了申请的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6)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校内外勤工助学机会。2.学校设立学生奖学金制度,为在专业学习、学科竞赛、学生工作、文体社团活动、社会公益工作等领域表现优秀的学生提供奖学金。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检监察办公室

  联系人:张志武

  监督电话:020-83969100-8299

  传真:020-38252839

  电子邮箱:18922116211@189.cn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8253329

  传真:020-38252682

  电子邮箱:guptzb@126.com

  学校网址:http://www.gupt.net

  招生网址:http://www.gupt.net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于2017年5月31日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委托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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